餐廚垃圾對社會和人民生活已經產生了較大的危害,但因其富含有機物也可作為潛在的能源供應體。如何處理數量大的餐廚垃圾,成為擺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大難題。餐廚垃圾應統一按固體廢物處理方法處理。針對各異的應用范圍和實際情況實際選擇恰當的方法。處理方法主要由物理法、化學法、生物法等;具體的處理技術有填埋、焚燒、堆肥、發酵等方式,總之其資源化再利用呈現多樣化趨勢。
1、焚燒法
將餐廚垃圾與生活垃圾混在一起進行焚燒處理或建立垃圾焚燒廠,通過垃圾焚燒產生的熱量進行發電。
2、填埋法
填埋處理是一種簡單而且普遍的垃圾處理方法。但會局限垃圾資源的綜合回收利用,而且占用大量土地,污染環境。
3、生產生物柴油
生物柴油是指以動植物油脂為原料,通過酯交換生產的柴油,也稱之為再生燃油。地溝油通過酸、堿兩步法、分離反應法、完全催化法等工藝制得生物油。
4、生化處理機
選取自然界生命活力和增殖能力強的高溫符合微生物菌種,在生化處理設備中,對食品、餐廚垃圾等有機廢棄物進行高溫高速發酵,使各種有機物得到降解和轉化。
5、厭氧發酵
厭氧工藝是指利用垃圾生產沼氣并將其轉化為電能與燃氣,對厭氧消化罐中產出的殘渣進行二次發酵堆肥處理,國際上常用的有干式、濕式兩種工藝。餐廚垃圾進行厭氧消化可得到沼氣、氫氣、乙醇或乳酸等。
6、堆肥法
依靠自然界廣泛分布的細菌、放線菌、真菌等微生物,在人工控制的條件下,將餐飲廢渣的水分蒸發掉,經干燥后磨碎,將餐飲廢渣通過一系列處理工序轉變為可供農業生產使用的有機復合肥,防止產生有害氣體。主要有好氧堆肥。
我們國家目前選擇了最適合國慶發展規劃的無害化處理,具體就是利用無害化處理設備,如餐廚垃圾處理設備,動物無害化處理設備,生活垃圾破碎機等,將各類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破碎脫水進行好氧發酵處理,實現垃圾的綜合回收利用。所以餐廚垃圾處理廠家如雨后春筍般的涌出。以上海潔鹿環保有限公司為代表的餐廚垃圾處理設備生產廠家,就是通過高溫好氧發酵技術,以及多年的研發生產經驗,贏得了市場的好評。
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
信息名稱 | 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 | ||
申請編號 | 文件編號 | ||
發布機構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公開類型 | 主動公開 |
記錄形式 | 發布形式 | ||
關鍵詞 | 發布時間 | 2016-01-09 |
(2005年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餐廚垃圾處理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綠化市容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處理的管理;區(縣)綠化市容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餐廚垃圾處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環保、工商、公安、農業、商務、食品藥品監督、衛生、質量技監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減量化和資源化)
本市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本市鼓勵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六條(義務主體)
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承擔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義務。
第七條(產生申報)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每年度向所在地區(縣)綠化市容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垃圾的種類和產生量。
第八條(收集要求)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開收集。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本市鼓勵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安裝餐廚垃圾處理裝置。
第九條(自行收運和處置)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收運餐廚垃圾的,應當符合市綠化市容局規定的條件,并在首次收運前向區(縣)綠化市容部門備案。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利用微生物處理設備處置餐廚垃圾的,其微生物處理設備應當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市綠化市容局或者區(縣)綠化市容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自行收運、處置的情形外,餐廚垃圾應當由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收運、處置單位進行收運、處置。
第十條(收運單位)
經市綠化市容局或者區(縣)綠化市容部門招標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為同一區域餐廚垃圾的收運單位,負責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運。
第十一條(收運要求)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收運餐廚垃圾時,其收運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應當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予以確認。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將餐廚垃圾送交處置單位時,應當由處置單位對送交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予以確認。
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廚垃圾運輸設備和工具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狀態。
第十二條(收運臺帳)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記錄臺帳,每季度向區(縣)綠化市容部門申報上季度收運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置單位等情況。
第十三條(處置單位)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由區(縣)綠化市容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
市綠化市容局和區(縣)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招標確定的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的名稱、處置種類、經營場所等事項。
第十四條(處置要求)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并維護處置場所周圍的市容環境衛生。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置過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置餐廚垃圾的,應當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取得環境安全許可證的微生物菌劑,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處置臺帳)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建立處置記錄臺帳,每季度向區(縣)綠化市容部門申報上季度處置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情況。
第十六條(申報信息匯總)
區(縣)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單位申報的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等情況匯總后,報送市綠化市容局。
第十七條(處理費用)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處理設備處置餐廚垃圾的情形外,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收運單位收運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等,向所在地區(縣)綠化市容部門指定的機構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具體的繳費標準和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綠化市容局另行制定。
市綠化市容局或者區(縣)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按照收運種類、數量,向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支付收運費用;按照招標處置的有關協議,向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支付處置費用。
第十八條(禁止行為)
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米詮氖虏蛷N垃圾收運、處置;
?。ǘ⒉蛷N垃圾作為畜禽飼料;
?。ㄈ⒉蛷N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
?。ㄋ模⒉蛷N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運;
?。ㄎ澹⒉蛷N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
市綠化市容局和區(縣)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等行為,可以會同工商、環保、農業等相關管理部門聯合查處。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條(投訴和舉報)
市綠化市容局和區(縣)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市綠化市容局或者區(縣)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監管檔案和獎懲措施)
市綠化市容局和區(縣)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
餐廚垃圾產生量連續3年低于同行業平均產生量的單位,由市綠化市容局公布其名單,并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的獎勵辦法,由市綠化市容局另行制定。
本市對違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規定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市綠化市容局或者區(縣)綠化市容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招標收運、處置協議;被解除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垃圾收運、處置的招標。具體的記分辦法,由市綠化市容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
對經營性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綠化市容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未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建立收運、處置臺帳或者未申報收運、處置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可以按照每噸(不滿1噸的,以1噸計)500元處以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ㄎ澹┻`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將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或者提供給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非經營性活動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綠化市容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處理)
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有關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發布的《上海市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